去年,博主张某某在其个人微博账号转发某网站对某品牌智慧屏与小米电视的对比燃烧实验视频并配文,“直接火烧背板,小米电视轻松点着”,该博主还在个人微博上发布了有消费者对小米手机的负面评价图9张并配文。
对此,小米认为张某某发布的以上微博博文存在不实内容,侵害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张某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今年5月25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新浪微博数码博主、网络大v张某某名誉侵权案件开庭。
7月22日最新消息,该案通过直播宣判:被告张某某发布的涉案博文不构成对原告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权,小米公司要求被告张某某刊登致歉声明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
法庭表示,对于不具有明显恶意的诽谤等言论,知名企业应有一定容忍度,并对判决原因给出了详细解释。对截取的负面评价图片,法庭表示,若对截取小米京东自营旗舰店的每一条负面评论都要审查其是否涉嫌侵权,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故被告张某某在微博发布的关于小米手机的涉案博文,属于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未构成对小米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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